(2017)青2523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贵德县高原绒蟹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尕让乡黄河滩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德县高原绒蟹养殖专业合作社,尕让乡黄河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316号原告:贵德县高原绒蟹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尕让乡黄河滩村。法定代表人:刘嵩山,系贵德县高原绒蟹养殖专业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德县尕让乡黄河滩村,公民身份号码×××,系刘嵩山之子。被告:尕让乡黄河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尕让乡黄河滩村。法定代表人:石常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贵德县高原绒蟹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尕让乡黄河滩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德县高原绒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德县高原绒蟹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贵德县高原绒蟹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