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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善军与王松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善军,王松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郑善军,男,1955年6月16月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工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松德,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个体户,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郑善军与被执行人王松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松德给付借款27,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0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工商登记、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工商登记及车辆。3、于2017年4月6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其名下有位于新沂市御源华府小区门面房一套及位于新沂市欧亚花园1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含车库)一套。4、于2017年4月26日再次传唤被执行人王松德,被执行人王松德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元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院的调查结果及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所报告的财产,同意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1,0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2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秉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