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兰香与孔尕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香,孔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赵兰香,女,土族,生于1962年7月12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孔尕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9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436号赵兰香申请执行孔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孔尕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孔尕军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遂作出给予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作出了还款计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书面表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