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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四虎申请曹祥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四虎,曹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624号申请执行人许四虎,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曹祥祥,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许四虎申请执行被曹祥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在乌审旗土地收储中心的款项。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内0626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高振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