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431刘桂金与孙有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金,孙有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431号原告:刘桂金,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有开,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刘桂金与被告孙有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金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