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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曾文光与焦名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光,焦名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622号原告:曾文光,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焦名海,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曾文光与被告焦名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曾文光于2017年5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曾文光负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