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异议人辛刚强与被执行人史根耀、康国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执异9号 案外人辛刚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本院在执行樊巧萍与史根耀、康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辛刚强于2017年5月10日对执行查封史根耀的晋MGY363丰田牌小轿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辛刚强称:请求依法解除和停止对异议人辛刚强所有的牌号为MGY363丰田牌小轿车的查封和执行。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侯月仙与被执行人史根耀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是2016年8月9日起诉,而2015年8月30日异议人与史根耀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牌号为晋MGY363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以88000元(已付清)出售给异议人。2016年8月17日申请人侯月仙向稷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将所有权属于异议人的牌号为MGY363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异议人与被申请人的车辆买卖在前,且车款两清,买卖关系已经成立,申请人对该车辆的查封在后,现对已经属于异议人的车辆的查封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异议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依法请求依法解除和停止对异议人辛刚强所有的牌号为MGY363丰田牌小轿车的查封和执行。 本院查明,2016年8月17日本院依原告樊巧萍的申请作出(2016)晋0824民初1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史根耀、康国仙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在银行(信用社)的10万元予以冻结。2016年8月30日本院对史根耀晋MGY363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2017年5月12日,本院对案外人辛刚强调查时,辛刚强称仅是听史根耀说他所提的异议车辆是侯月仙申请查封的,樊巧萍查封的是房产。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樊巧萍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史根耀的晋MGY363丰田牌轿车一辆,并非依侯月仙的申请对晋MGY363丰田牌轿车的查封。辛刚强只是根据史根耀所说是侯月仙查封的车,樊巧平查封的房产,所以才对车辆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其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受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辛刚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建红 审判员聂有梅 人民陪审员姜莉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志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