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30号罪犯杨栋,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8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13年11月减刑十个月;2016年1月减刑九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杨栋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邢树森、柳晓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涌波、吴佩帅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杨栋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杨栋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栋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志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东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