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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马中华与潍坊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中华,潍坊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财保103号申请人:马中华。被申请人:潍坊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董夫锡,总经理。申请人马中华于XX年X月X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返还申请人购房款XX元,支付申请人违约金XX元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XX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XX年X月X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