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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亮、华玉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华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汉族,1994年11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4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华玉涛,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华玉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华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1.2015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亮、华玉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都小区F区18栋2单元附近,采用电线打火的手段,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大阳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后华玉涛将摩托车卖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大发摩托车市场收车商贩,获脏款人民币400元,赃款被挥霍。2.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亮、华玉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团结村,从窗户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走波导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元)、人民币100余元。手机被被告人华玉涛扔掉,赃款被二人挥霍。3.2016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亮、华玉涛伙同“柱子”(另案处理)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苑小区4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盗走,后三人将车遗弃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小区院内。4.2016年8月8日晚,被告人陈亮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E区21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东风日产逍客轿车的左后门玻璃撬开,进入车内盗走运动平衡车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卡西欧电子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元)、天堂之翼书包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锆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00元)、人民币90元,车损430元。赃物被被告人扔掉,赃款被被告人挥霍。二、故意毁坏财物事实2016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E区6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金某某的路虎揽胜越野车左侧后车玻璃砸碎,进入车内未盗得财物。车损认定为人民币110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4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将陈亮抓获,2016年12月23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华玉涛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亮、华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车辆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情况,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金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亮、华玉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亮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华玉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第1、2、3起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亮、华玉涛均系主犯。本案第2起盗窃犯罪系入户盗窃,对二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亮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亮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亮、华玉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华玉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三、责令被告人陈亮、华玉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5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四、责令被告人陈亮、华玉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1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五、责令被告人陈亮、华玉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杨某某。六、责令被告人陈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81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云亮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人民陪审员 穆   森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晓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