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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小红、庞杰因与李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小红,庞杰,李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小红,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代理人:陈正勤,西乡县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杰,女,200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法定代理人:张小红,系庞杰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代理人:侯祖兴,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张小红、庞杰因与被申请人李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7民终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小红、庞杰于2017年5月15日以愿意服从原一、二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小红、庞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红、庞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潇浴审 判 员  王军伟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