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东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曾用名李小东,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3年10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云阳派出所抓获,次日因吸毒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1月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4日22时50分,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云阳派出所会同分局治安支队民警在对云阳港务某酒店1503房间进行检查,经民警再三敲门并告知执法身份要求开门接受检查,被告人李东将房门打开,民警进入房间发现被告人李东神色可疑,遂对房间进行了检查,后从房间卫生间马桶处查获2小包共计0.96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在电脑桌抽屉里的一次性拖鞋包装中查获共计15.23克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绿色片状物质一包,涉案毒品共计16.19克。经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红、绿片剂状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2016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李东被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云阳县某酒店1503房间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东因本案在被刑事拘留以前实际羁押1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涉案照片、照片制作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封存笔录、提取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旅客住宿登记表、视听资料光盘九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毒品检验报告、证人谢某、熊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6.19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东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东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纯建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