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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棣华与蒋家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棣华,蒋家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安徽祥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2民初153号原告胡棣华,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共青城市。委托代理人胡滚金,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共青城市,系原告哥哥。委托代理人殷兴昌,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蒋家伟,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六层。负责人许锋。委托代理人艾萌,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祥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塘镇大运城对面。法定代表人熊新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家彬,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系公司员工。原告胡棣华诉被告蒋家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以下简称亚太财保合肥营业部)、安徽祥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杰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棣华及委托代理人胡滚金、殷兴昌,被告蒋家伟,被告亚太财保合肥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艾萌,被告祥杰物流委托代理人熊家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棣华诉称,2016年12月3日1时30分许,被告蒋家伟驾驶的皖A×××××货车沿昌九大道东半幅路面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共青城市昌九大道49KM处时,与沿昌九大道西半幅路面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由原告胡棣华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胡棣华受伤及两车受损。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胡棣华、被告蒋家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因伤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4天,花去住院医疗费251745.19元及门诊医疗费等2033.65元。被告蒋家伟驾驶的皖A×××××货车系祥杰物流所有,在被告亚太财保合肥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原告还需进行多次手术,需要大额的医疗费,为进行积极治疗降低伤残等级,原告与三被告协商先行垫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蒋家伟先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二、被告祥杰物流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亚太财保合肥营业部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蒋家伟辩称,已向原告垫付了住院医疗费7万余元。被告亚太财保合肥营业部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应扣减20%的非医保用药,已在交强险内垫付1万元。被告祥杰物流辩称,登记车主为本公司,实为原告的挂靠车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要求解封已扣押的事故车辆。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所述属实,原告出院诊断: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右),鼻骨骨折。截止审理时原告因治疗尚未结束而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被告蒋家伟驾驶的皖A×××××货车登记在被告祥杰物流名下,并向被告亚太财保合肥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50万)且不计免赔。被告蒋家伟支付原告医疗费67033.65元,另经POS转账的4358.4元有待核实。被告亚太财保合肥营业部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万元。原告与三被告协商要求垫付已发生及必然发生的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请。另本院根据原告的诉前保全申请在起诉之前已扣押了本案的事故车辆皖A×××××货车。上述事实,有原告胡棣华、被告蒋家伟及亚太财保合肥营业部、祥杰物流的当庭陈述,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医疗费发票、户籍及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本案原告的部分损失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原告因治疗费用巨大而先行起诉要求支付已经发生的部分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蒋家伟驾驶汽车因交通事故��成原告胡棣华受伤,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扣除非医保用药后根据原告胡棣华、被告蒋家伟、祥杰物流(根据两被告的车主身份及关系确定赔偿主体)在此次事故中责任比例分别各半承担,被告蒋家伟、祥杰物流应分担的部分由被告亚太财保合肥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50万元)内代为赔付。综上,原告胡棣华因事故现已发生的医疗费253778.84元,且治疗尚未结束,根据原告的伤情必然构成伤残,其全部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为了原告治疗的顺利进行,考虑非医保扣除及被告的垫付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蒋家伟、祥杰物流先行垫付原告10万元,被告亚太财保合肥营业部对此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为发挥扣押车辆的使用价值,避免扣押车辆扩大损失,在三被告履行赔付责任后原、被告宜协议变更保全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家伟、安徽祥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垫付原告胡棣华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对上述(一)项垫付义务承担赔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胡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棣华承担550元,被告蒋家伟、安徽祥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