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进国与王进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国,王进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746号原告王进国,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被告王进福,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7XX****XX。原告王进国与被告王进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进国负担。审判员 谢孟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