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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晋与张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张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588号原告:张晋,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三交镇西街472号。委托代理人:王尔星,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一明。原告张晋与被告张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朝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