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孟福疆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闵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福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闵玉刚,凉山州恒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420号原告孟福疆,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生,曲靖市会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委托代理人赵庆来,云南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285768。地址: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1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经理。被告闵玉刚,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凉山州恒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513400000006350。地址:凉山西昌重型机械物品园区太和新车管所旁。法定代表人:王乾元,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312131。地址:凉山西昌市正义南路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罗燕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福疆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闵玉刚、被告凉山州恒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福疆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福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福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福疆承担。审 判 员 龚 勋人民陪审员 赵 菁人民陪审员 谢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