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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车家勇与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家勇,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76号原告:车家勇,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湾创业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3527K。法定代表人:廖中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车家勇与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车家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家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家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车家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星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