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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现住该县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8月18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4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2日被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海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建与被害人牛某在东光县城区南外环因相互敬酒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架,被告人李建将被害人牛某左眼眶下壁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牛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董某1、董某2、董某3、杨某、董某4的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说明,东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东光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070号,牛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调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受本院委托,东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李建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李建社区矫正环境较好。经质证,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对此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与被害人牛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未能正确处理,而与被害人厮打,致被害人左侧眼眶下壁骨折,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彦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