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昌森、田景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森,田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张昌森,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田景辉,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581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