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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沈涛与邹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涛,邹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213号原告:沈涛,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邹君杰,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涛诉被告邹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奕瑾?PAGE?2??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