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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发生经济合作社与吴金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发生经济合作社,吴金润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744号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发生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黄润文,队长。被告:吴金润,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发生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吴金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发生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吴金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发生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曾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