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特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运城与谢心民等3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运城,谢心民,孙淑芳,谢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08号申请人:王运城,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谢心民,男,194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孙淑芳,女,194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谢芳芳,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运城、谢心民、孙淑芳、谢芳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运城、谢心民、孙淑芳、谢芳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运城自愿赔偿谢心民、孙淑芳、谢芳芳医药费、护理费等13500元整,当场支付。二、王运城、谢心民、孙淑芳、谢芳芳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