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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风林、申少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风林,申少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989号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丘县城康庄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006685025。法定代表人:刘增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冰,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风林,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翟欣,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少卿,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风林、申少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少卿的起诉,被告王风林对此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申少卿的起诉。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