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邹吉付与甘伟中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付,甘伟中,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921号原告:邹吉付,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林,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甘伟中,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杨军,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邹吉付与被告甘伟中、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邹吉付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吉付撤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吉付自行承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麟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