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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增宝与河南省兴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宝,河南省兴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少锋,于维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974号原告:张增宝,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张怀臣,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兴乾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626526,住所地濮阳县铁邱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苗学恩。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240377,住所地濮阳县东环路南段。被告:刘少锋,男,汉族,成年,住址:濮阳市。被告:于维详,男,汉族,成年人,住址,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宝诉被告河南省兴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少锋、于维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张增宝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吉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