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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学与张学氢、吴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张学氢,吴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被执行人:张学氢。被执行人:吴建英。申请执行人王学与被执行人张学氢、吴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538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10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学氢名下的房屋2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538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