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开财与被告杨枢章、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开财,杨枢章,刘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361号原告:唐开财,男,生于1955年11月18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55********,住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村3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惠玲,女,生于1988年12月2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8********,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村3社。被告:杨枢章,男,生于1954年3月12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54********,住南江县南江镇城北路**号。被告:刘荣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南江县南江镇城北路**号。原告唐开财与被告杨枢章、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唐开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枢章、刘荣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0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岳俊华介绍关系,2015年8月21日,被告杨枢章和刘荣华夫妻二人以帮原告买养老保险为借口,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0000.00元,最后又以唐开财年满60周岁,已经超龄不能购买养老保险,并把购买保险金全款占为己有,多次哄骗原告等一等,原告就此要求被告偿还此前所有借款,被告却再三推脱,此款双方约定于三个月期限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受理前,原告唐开财的妻子马宗秀已向南江县公安局报案称财物被被告杨枢章和刘荣华诈骗,南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7年2月17日向马宗秀出具《受案回执单》,该案已作为财物被诈骗案由公安机关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开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清泉人民陪审员 佘孝奎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