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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闫亚军与李克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亚军,李克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亚军,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克俭,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32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闫亚军诉李克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克俭陕西省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克俭在陕西省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的存款账户6***9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