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6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殿清与吕志刚、于广太、赵桂成、陶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清,吕志刚,于广太,赵桂成,陶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292号原告:王殿清,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吕志刚,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于广太,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被告:赵桂成,男,1983年5月11日,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陶宪文,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王殿清与吕志刚、于广太、赵桂成、陶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殿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王殿清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王殿清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