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刘明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刘明贤,刘传平,刘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甲。法定代表人:朱庆良,行长。被执行人:刘明贤,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传平,男,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明国,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明贤、刘传平、刘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