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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班谋谋与孙某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谋谋,孙某某,赵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076号原告:班谋谋,女,汉族,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某某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赵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班谋���与被告孙某某、赵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谋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谋谋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谋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强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