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齐承安、石家庄市润蒸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承安,石家庄市润蒸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73号申请人齐承安,男,195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蒸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该公司经理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海山大街北段路东。申请人齐承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其场内的铲车两辆、捷达轿车一辆、破碎机一台以及一台小砖制砖机一台(保全价值12.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其场内的铲车两辆、捷达轿车一辆、破碎机一台以及一台小砖制砖机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限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