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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谷庆斌与武仕泽、王利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庆斌,武仕泽,王利彬,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605号原告:谷庆斌,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武仕泽,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王利彬,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2号世博广场商业3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7NGGD09。法定代表人:洪基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方北路13号。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西唐通大厦8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15号亚太大酒店9楼。谷庆斌与武仕泽、王利彬、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冀0581民初60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刚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