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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从富与被告郭真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富,郭真英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吴从富,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郭真英,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从富与被告郭真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从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真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从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从富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