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科隆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隆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大连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014号原告:科隆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1709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11703M。法定代表人:MICHAELDUBBICK,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勇,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塔岭镇石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44736Y。法定代表人:张林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科隆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隆测量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作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炎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