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梅与李德学、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李德学,苗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04号原告:刘梅,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德学,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苗莉,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梅与被告李德学、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亚东审 判 员 马 慧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