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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某有限公司、某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有限公司,某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431号原告:黄某,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某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生世人民陪审员  胡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