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德忠诉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忠,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德忠,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1栋2门204。被执行人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佳英综合楼502房。法定代表人潘道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忠与被执行人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