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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2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闫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随国宸,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伟,男,1986年11月4日,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未预交受理费,本院按规定通知其预交受理费,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规定的时间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