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香逸名园*层北侧。法定代表人:于旭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工业园区兴元11路***号。法定代表人:徐红,总经理原审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元华路一巷**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武,经理。上诉人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网架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履行合同的事实,不能以所谓的合同履行地和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第23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2月20日,原审被告将位于四川省苍溪县西武当工业集中发展区的苍溪2×15MW秸秆直燃热电厂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双方签订了《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苍溪2×15MW秸秆直燃热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同年8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网架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项目中的网架钢结构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在上列合同中均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故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于本案所涉网架钢结构工程位于苍溪县辖区内,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至于《网架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已经履行,属实体审理范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