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志宽与李振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宽,李振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78号原告李志宽,男,1946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李振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宽与被告李振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宝勋调解,原告李志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宽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