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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志宽与李振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宽,李振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78号原告李志宽,男,1946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李振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宽与被告李振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宝勋调解,原告李志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宽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