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宁与陈国、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陈国,王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392号原告:李宁,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东安县人,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王小兰,女,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李宁与被告陈国、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宁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