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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明采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智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明采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235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明采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伟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智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罗沙第贰期北上工业开发区第陆号地何景伟厂房A座。法定代表人;湛忠意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采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智洋家具有限公司、湛中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智洋家具有限公司、湛中意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采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98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293.58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智洋家具有限公司、湛中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明采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一批,经评估拍卖后得款68000元,本案参与分配,分得4293.58元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4293.58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70567.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参与分配本案处理的设备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23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启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