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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祝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001号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四楼。法定代表人:胥忠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祝凡,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所欠费用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