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杜加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加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213号罪犯杜加飞,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加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报请对罪犯杜加飞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杜加飞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杜加飞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加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加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8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鲁 宇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