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周勇治诉周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治,周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799号原告:周勇治,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XX市XX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微,女,汉族,1993年4月22日出生,住XX省XX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治与被告周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治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勇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治撤回对被告周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勇治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