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林春梅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林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林春梅,女,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林春梅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782.96元、滞纳金584.2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7日的利息为1741.76元,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2.72元。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无实际开办经营的企业。向佛山市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无登记的房地产。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无登记的车辆。本院委托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