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233号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3号816室。法定代表人:陈玉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毅。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