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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凌元滋与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元滋,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586号原告凌元滋,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商丘市平原路93号(民主路平原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申随启。原告凌元滋与被告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凌元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元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