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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秀敏与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敏,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249号原告:张秀敏,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原综合执法小院。法定代表人:墨立冬。原告张秀敏与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秀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张秀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