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秀敏与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敏,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249号原告:张秀敏,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原综合执法小院。法定代表人:墨立冬。原告张秀敏与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秀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张秀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